
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为严格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校,有效防范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和市教体局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因火灾、食物中毒及电路设施、避雷设施、学生交通安全管理不善等导致伤亡事故,上报主管部门追究下列人员的行政责任:
(1)学校校长。
(2)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
(3)其他责任人员。
第三条. 每月要对学校校舍、消防安全设施、用电设备、避雷设施的安全状况检查鉴定。发现问题,及时防范。不按时组织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或有安全隐患未查出,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对安全隐患鉴定不准确的,追究鉴定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总务处对学校新建、改建校舍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备齐基建档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及时组织验收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验收不合格的校舍,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条. 应对校舍进行经常性检查,做好日常安全检查记录。加强校产设施及电力设施维护与管理,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畅通,各类设备、设施安全有效。新学期开学前,应对校舍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对不按规定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维护及瞒报、迟报、漏报隐患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实行校舍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具有工程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规范设计,依法建设,依法施工,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条. 实行校舍改造专项资金使用审计制度。严禁截留、挪用校舍改造专项资金,违者视情节轻重,上报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违反规定组织学生从事危险性劳动或将学校场地作为危险品生产经营场地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组织者给予行政处分。导致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卫生室、保卫科应加强对学校餐厅、伙房卫生检查、监督,定期对学校餐厅、伙房、卫生、安全进行检查,做到防鼠、防疫、防投毒,发生师生食物中毒事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记过、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十条. 保卫科、政教处要采取措施解决学生上学、放学的交通问题。约请公安、交通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审验检查,保证学生用车安全。做好上学、放学期间学生疏导工作,保证学生交通道路安全。因措施不力导致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的,上报主管部门,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部门报告学校安全事故隐患,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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